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克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克勤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357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
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
有如附表所示之資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57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資料在卷可稽
,足認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且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
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皆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均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聲請駁回部分
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
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
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1條之1規定甚明,是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固仍應由檢察
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之,惟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除係
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
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罪行為
外,已改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之1既規定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改由查獲機關沒入銷燬之,即屬刑法第
38條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
89號、第51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雖分別檢出4
-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
西酮成分,有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資料在卷可佐,惟此部
分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既均未達法定標準以上,且依卷內事
證亦查無被告涉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
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
行,即使認定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惟未涉及刑責,則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扣案之第三級毒品,自應由查獲
機關逕予沒入銷燬,無庸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
此部分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相關資料 1 白色粉末3包 (含包裝袋3個) 共3包取1檢驗 ⑴取驗前毛重:3.49公克 ⑵淨重:3.137公克 ⑶使用量:0.046公克 ⑷剩餘量:3.091公克 ⑸驗前總毛重:5.71公克 ⑹驗前總淨重:5.132公克 ⑺驗餘總毛重:5.664公克 ⑻鑑定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2 膠囊1顆 ⑴取驗前毛重:0.57公克 ⑵淨重:0.338公克 ⑶使用量:0.175公克 ⑷剩餘量:0.163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0.395公克 ⑹鑑定結果: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46.1%,總純質淨重0.155公克。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3 咖啡包(白底混合包)2包 (含包裝袋2個) 共2包取1檢驗 ⑴取驗前毛重:4.9公克 ⑵淨重:3.666公克 ⑶使用量:0.362公克 ⑷剩餘量:3.304公克 ⑸驗前總毛重:9.24公克 ⑹驗前總淨重:6.913公克 ⑺驗餘總毛重:8.878公克 ⑻鑑定結果: 檢出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6.3%,總純質淨重0.435公克。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4 咖啡包(哈密瓜白底混合包)1包 (含包裝袋1個) ⑴取驗前毛重:3.17公克 ⑵淨重:1.961公克 ⑶使用量:0.386公克 ⑷剩餘量:1.575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2.784公克 ⑹鑑定結果: 檢出氯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7%,總純質淨重0.137公克。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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