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034號
TYDM,114,單禁沒,103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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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壹罐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被告所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之物,經
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聲請書所載鑑定資料附卷
可憑,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至該等物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而殘留毒
品之殘渣,難以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就上
開所指部分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
,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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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