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031號
TYDM,114,單禁沒,1031,202510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子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
字第121號、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22號),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被告羅子祐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及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21號
、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白色
晶1包(淨重0.7265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足認確係第
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
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包裝袋1個,因難將
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
同沒收銷燬。至於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
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