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念杰(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3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念杰於民國113年4月14日自柬埔寨金
邊運輸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海洛因入境。嗣被告死亡,經臺
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為
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而於被告處扣得之海洛因屬違禁物,
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開案件經高等法院為不受理判決確定等情,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粉塊狀之
物品855包,經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5月9日調科壹字第1
132390873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偵字第19288號卷二第85
至87頁)。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物品,
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
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者,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
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因無
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
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內容 備註 1 海洛因 855包 粉塊狀檢品,經檢驗均含海洛因成分,驗前總淨重:3,565.92公克,總純質淨重:2,619.8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