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秋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如附表一「說明」欄
所示毒品成分,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分別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
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無法與所盛裝毒品相析離分別
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等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
之物或犯罪預備之物,此情據被告供承在卷,且該等犯行因
適用觀察、勒戒程序之法律上原因而未被追訴,故皆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諭知沒收。
㈢從而,檢察官就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及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均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附表一:
編號 外觀及數量 說明 1 粉末1包 (含與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之外包裝1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12.65公克 純質淨重:8.89公克 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調科壹字第11423907620號鑑定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738號卷第231頁) 2 菸油1包 (含與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之外包裝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驗餘淨重:12.6779公克 純質淨重:1.564公克 鑑定報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4C23D0 68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C23D068T純度鑑定報告 (114年度毒偵字第738號卷第181頁至第187頁) 3 菸彈2支 (含與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之外包裝2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鑑定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草療鑑字第1131000679號鑑驗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738號卷第47頁) 4 晶體1包 (含與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之外包裝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淨重:0.1085公克 鑑定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草療鑑字第1131000679號鑑驗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738號卷第47頁) 5 細晶體1包 (含與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之外包裝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成分 驗餘淨重:2.2994公克 鑑定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草療鑑字第1131000679號鑑驗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738號卷第47頁) 附表二:
編號 外觀及數量 說明 1 空菸彈1批 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 2 香料6罐 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 3 磅秤3個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4 加溫器1台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附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015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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