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012號
TYDM,114,單禁沒,1012,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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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紹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銷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
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90號為緩處分確定在案,此有
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大麻成分,此有臺北榮民
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可認係違禁物,自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毀。另盛裝上
大麻葉之包裝袋係用於包裝毒品之物,防毒品裸露、逸出
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
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毀;而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
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毀之宣告。是本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物品及數量 備註 大麻葉3包 驗餘量共12.537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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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