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高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530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8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高彥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53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
件所查扣之武士刀1把,經鑑定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所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
,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
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
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4
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之
武士刀1把,經送鑑定結果,為刀刃長約69公分、刀柄長約2
6公分、單刃開鋒,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
圖例及其要件,認屬該條例所列管刀械(武士刀)等情,此
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
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
月8日桃警保字第1130061385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
錄相片在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物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
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