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4年度,2號
TYDM,114,原訴,2,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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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捷元



具 保 人 沈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7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群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具保沈群竣因被告楊捷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
按額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在卷可稽。
(二)嗣本院傳喚被告到庭行審判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未到,復依法拘提無著,此有本院114年6月24日審判程序
筆錄、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及囑託拘提函、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114年9月6日中警分刑字第1140061044號函暨所
附拘票及報告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30日花檢秀
勇114助449字第1149022915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等件附
卷可參。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仍未到
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開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憑。又被
告並無因另案在監執行或經法院裁定羈押之情形,且被告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尚未緝獲,有法院在監在押簡
列表及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為佐,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
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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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