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代號AE000-A114021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
卷)
告訴代理人 劉振珷律師
被 告 涂憲文
選任辯護人 吳定宇律師
尤柏淳律師
呂宗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7281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E000-A114021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
強制性交罪、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第221條第1項之強
制性交並錄影、同法第319條之2第1項之妨害性隱私罪,屬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
件,而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是聲請人為了解訴訟程序之經
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利,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39聲請參
與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
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明定:「本
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
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
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
281號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
罪、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並
錄影、同法第319條之2第1項之妨害性隱私罪,現由本院審
理中,是被告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
定被害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又聲請人代號AE000-A114
021號(姓名詳卷)為本案之被害人,且經本院徵詢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本院侵訴字卷第71頁、第73頁、第
75頁),復斟酌本案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
等情事,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
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吳士衡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