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4年度,15號
TYDM,114,交重附民,15,202510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曾新
傅柏
傅柏文
傅靖珮
被 告 盧昭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訴字第6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114年度交訴字第6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認定被告
罪嫌不足,經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述說明,原告之訴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