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曾新蘭
傅柏華
傅柏文
傅靖珮
被 告 盧昭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訴字第6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114年度交訴字第6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認定被告
罪嫌不足,經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述說明,原告之訴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