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95號
TYDM,114,交訴,95,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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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晟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
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晟銨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
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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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