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晟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
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晟銨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
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