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益壽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益壽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