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4年度,43號
TYDM,114,交簡上附民,43,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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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郭光益
被 告 李煜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1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11號)
,經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
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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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