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201號
TYDM,113,附民,2201,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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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01號
附民原告 鍾越芳
附民被告 張鈺瑋


上列原告因被告張鈺瑋涉犯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318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鍾越芳對被告張鈺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楊雯雅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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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