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433號
TYDM,113,金訴,433,202510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名遠




上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吳政緯律師(終止委任)
夏元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51958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賴名遠等因違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辯論終
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
114年11月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