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鄭玲真
被 告 陳祖雋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113年度金訴字第833號)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