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8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閎選任辯護人 胡世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田時雨 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嫚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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