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豪宏
選任辯護人 劉育志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2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徐豪宏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楊雯雅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