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沈德炳
被 告 王亭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
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