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88號
113年度易字第1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盛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0
30號、第59319號、113年度偵字第6498號),及追加起訴(113
年度偵緝字第1950號、第2016號、第2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彭盛
炫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自白犯行,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
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