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庭德
選任辯護人 鄧傑律師
許惟竣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萬庭德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萬庭德基於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晚間8時2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
0號10樓住處,利用行動電話連結至網際網路,以帳號「@jo
ewan227」登入X社群網站(即原Twitter社群網站,已於112
年7月間更名,起訴書誤載為Twitter,應予更正),在不特
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該網站個人頁面中,張貼裸露生殖
器官進行口交行為之猥褻影片(下稱本案影片),以此方式
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透過連結網路之方式加以觀覽,而無適
當之隔絕措施。嗣因警方接獲民眾檢舉,始循線查獲。因認
被告涉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
觀覽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X社群擷
取畫面、影片畫面翻拍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
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
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
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
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X社群網站上貼文並張貼本案影片,惟
堅詞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我在X網站的自我介紹頁面
,已經說明本版的內容僅限成人觀看、ADULTS ONLY,且X網
站上發文者可以設定「我的帳號」的貼文會有敏感內容,一
旦經過這個設定,瀏覽我頁面的人必須是成年人,且同時他
們要勾選願意觀看敏感內容,才可以看到,因為X網站預設
是不願意觀看敏感內容,如果想看的話,要自行去改為願意
觀看,不然我的貼文在網站上呈現的就是模糊狀態,如果要
觀看的話,要另外點選觀看,因此我認為我做了足夠的隔絕
措施等語。被告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X是國際網站,上
面同時有非常多的各式內容,包含色情、非色情的內容,網
站有同時給予發文者跟觀看者不同的權限設置,發文者可以
設定自己的內容是敏感資訊,觀看者可以選擇要不要主動接
受這個資訊;如果是未成年人,他們直接點這個連結,會看
不到任何的內容,如果是已經成年的人,若觀看者有勾選「
我願意接收這個資訊」才可以直接看到,如若他沒有勾選,
就只能看到模糊的畫面,要點選我願意才可以看得到內容。
X針對成年人願意接收敏感資訊,有去兼顧和平衡發文者的
言論自由和觀看者的資訊接收的自由,既然在有去做兼顧、
做平衡的這個狀態之下,本案沒有用國家刑法來處罰的必要
性等語。
(三)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
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
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
為限(釋字第407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35條第1項
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
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
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
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
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
之行為;同條第2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
、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
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
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
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
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
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
情形(釋字第617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依釋字第617號解釋
之意旨,刑法第235條所欲規範者,應限於下列兩類猥褻物
品:第一類係所謂「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
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硬蕊(hardcore)猥褻資訊
或物品;第二類則為「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
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
或稱軟蕊)之一般猥褻資訊或物品,且後者以「相關資訊或
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
之行為」為必要。依上開解釋意旨,刑法第235條第1項處罰
之行為,其中就「軟蕊」之猥褻物品、猥褻資訊所為之散布
、播送、販賣行為,須在行為人未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
致一般人得輕易接觸該等資訊之情形下,始得對其施以刑事
制裁。再依釋字第617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所謂「適當之安
全隔絕措施」,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
場所內等方式。
(四)本案影片含有裸露生殖器官進行口交行為之內容,為被告、
辯護人所不爭執,又其中並無關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
畫面乙情,並經本院勘驗卷附錄製含有本案影片內容之網頁
瀏覽錄影畫面(本院按:卷附影片係瀏覽網頁之畫面錄影,
而非本案影片本身)確認。故上開影片之內容,衡諸本國當
前社會民情,核屬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一般人會
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且為釋字
第617號解釋意旨所謂「軟蕊」之性資訊。是以,本案須審
究者厥為:被告在X網站上張貼本案影片,是否已同時採取
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經查:
1、觀之被告所提出之X網站規範,其中關於「成人內容」(Adu
lt Content)部分,記載「你可以分享經同意而製作及發布
的成人裸體或性行為,只要有適當註記且不予顯著展示」(
You may share consensually produced and distributed
adult nudity or sexual behavior, provided it's prope
rly labeled and not prominently displayed.)、「我們
確信成年人有從事與創造反映他們自己信仰、需求、經驗的
內容的自主權,這些內容包含與性相關者。我們透過限制兒
童或選擇不觀看的成年人用戶接觸成人內容來平衡前揭自由
。......我們也禁止在高能見度的處所,例如個人頁面大頭
照或橫幅標題中,分享成人內容」(We believe in the au
tonomy of adults to engage with and create content t
hat reflects their own beliefs, desires, and experie
nces, including those related to sexuality. We balan
ce this freedom by restricting exposure to AdultCont
ent for children or adult users who choose not to se
e it. ...... We also do not allow sharing Adult Cont
ent in highly visible places such as profile photos
or banners.)、「如果你經常在X上發布成人內容,請你調
整媒體設定,透過此方式你的所有圖片和影片都會顯示內容
警告,需要經確認後才能觀看。你也可以在個別貼文中加上
一次性的內容警告。如果你持續未標註貼文,我們將為你調
整帳戶設定。未滿18歲的用戶或在個人頁面未填載生日的閱
覽者無法觀看經標註的內容」(If you regularly post ad
ult content on X, we ask that you please adjust your
media settings. Doing so places all your images and
videos behind a content warning that needs to be ac
knowledged before your media can beviewed. You can a
lso add a one-time content warning on individual pos
ts. If you continue to fail marking your posts, we w
ill adjust your account settings for you. Users unde
r 18 or viewers who do not include a birth date on t
heir profile cannot click to view marked content.)
等語乙節,有該規範之英文版網頁列印資料附卷可參。足認
被告前揭所辯其可在X網站上設定自己頁面之貼文含有敏感
內容,以限於勾選願意觀看之成年人才能閱覽等情,尚非無
據。至於有關社群網站應如何規範及提供設定瀏覽權限或願
否瀏覽等之機制,目前法無明文,僅能依個案情形加以判斷
。本案依上開X網站之規範,並衡諸當前網路科技可採行之
審核暨隔絕措施技術與限制(例如未成年人而偽填成年資訊
申請帳號,限於個資保護規範,網站無從或非當然得要求帳
號申請人提出身分證明資料),如被告遵守之,堪認被告就
所張貼之本案影片已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
2、觀諸被告所提出之其在X網站上之個人頁面內容,確有標示
「本版限定成人收看。Adult only。」等語,此有被告個人
X社群網站首頁截圖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在X網站上之個人
頁面,有為合於該網站前揭之「適當註記」規範,殆無疑義
。
3、質之證人即本案承辦警員陳言昕到庭證稱:卷附的影片是檢
舉人提供的,我們同事有進去看,若被告說他有設定成年的
話,在X上若有誠實登載年紀就可以看,未成年就無法看;
而檢舉人滿18歲,可能就可以下載,且我的同事也都18歲了
,但被告的設定是否這樣,這部分不清楚,警方沒有去查這
個部分;至於警方會認定被告妨礙風化,是因為檢舉影片內
可看到有轉發,且有13萬多人去看等語。被告張貼本案影片
之貼文固有十餘萬次觀看、數百次轉發情形,惟X網站係國
際社群平台,全球使用者眾多,其中符合成年且願意接受成
人內容者不知凡幾,尚難僅以觀看及轉發之數量眾多,即遽
認被告未遵守前開X網站所規範之隔絕措施。此外,雖卷附
擷圖及影片檔所示之「本案影片」並未呈現模糊,且屬於可
播放狀態,然此究竟係錄製卷附影片者所使用之X網站帳號
為成年人帳號,並點選同意觀看,因而可瀏覽被告張貼之本
案影片?抑或任何X網站帳號均可直接瀏覽並觀看?顯有疑
問。公訴人就此部分,並未舉證證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
自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及卷存事證,不足使本院
形成被告有為前開犯行之有罪確信,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
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