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13年度,96號
TYDM,113,侵訴,96,2025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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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E000-A111458A(年籍、地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5月2日113年度侵訴字第9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2
年度偵字第17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而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AE000-A111458A(下稱被告)因妨害性自主
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於法
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於同年8月21日送
達予被告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於收
受上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開說明,
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亭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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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