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訴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鋒
選任辯護人 郭明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58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即代號AE000-A112242之
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網友關係。被告於民
國112年5月25日晚上9時30分許,邀約A女出門並共同返回位
在桃園市桃園區民族路之住處(下稱本案住處)房間內休息
,嗣被告見A女熟睡之際,認有機可趁,竟基於強制性交之
犯意,強行脫除A女衣褲後,不顧A女徒手推開為反對之表示
,於未經A女同意下,仍將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性交得逞1次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又按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
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
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
於證人地位而為陳述,仍應視其陳述有無瑕疵,即便其陳述
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
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且應達到前揭毫無合
理可疑之證明程度,方得為有罪之判決。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
訴人A女於警詢時及偵訊、證人即甲○○ 親代號AE000-A11224
2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女)於偵訊之證述、A女手繪
之現場圖、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下稱部桃)受理疑似性侵
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被告與A女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
)對話紀錄擷圖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與A女見面後,在上開地點,
以其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對A女為性交之事實,惟否認有何
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強迫A女與我發生性行為,
案發時我有問A女要不要發生性行為,A女有同意等語;辯護
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從案發時之錄音檔可知,A女全程意識
清醒也合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並無起訴書所指之犯罪
事實,請為無罪判決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A女為網友,且被告確有於事實欄所載之時間與A女見
面,並共同返回本案住處,復於本案住處房間內,被告以其
陰莖插入A女陰道之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等事實,業據證
人A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112年度偵字第
58406號公開卷【下稱偵字公開卷】第17頁至第23頁、第83
頁至第85頁、113年度侵訴字第41號公開卷【下稱本院公開
卷】第121頁至第122頁),並有A女所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A女所繪製之本案住處房間內配置圖、A女所指認本
案住處之Google map擷圖、A女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
圖、A女之部桃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本院就被
告提出之錄音檔案所作之勘驗筆錄、被告所提錄音檔錄音時
間之擷圖畫面在卷可佐(偵字公開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29
頁、第31頁、第37頁至第39頁反面、第95頁至第99頁、112
年度偵字第58406號不公開卷【下稱偵字不公開卷】第7頁至
第9頁反面、本院公開卷第89頁至第92頁、第95頁),此部
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A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雖均證稱:我與被告於11
2年5月25日晚上9時30分許相約見面,被告騎車來找我,載
我到桃園逛逛,我們逛到約晚上11時許,被告就說他要回家
曬衣服,到達本案住處後,我因為疲憊就在該住處房間內睡
著,被告也睡在我旁邊,睡到一半我就感覺有人在摸我的腿
、胸部、臀部及私密處,我醒來並徒手推開被告,要反抗他
的行為,但因為我力氣不夠大,無法掙脫,被告就直接將我
的衣服、褲子、內褲脫掉,脫掉的時候我有跟被告說不要,
但被告聽完後沒有任何反應,便強行將生殖器插入我的生殖
器內,並強吻我的脖子、嘴巴,被告當時好像沒有戴保險套
,過程我都有試著推開他,但他仍持續動作,持續約20分鐘
後,被告就直接射精在我體內,結束後被告載我去藥局買事
後藥等語(偵字公開卷第17頁反面至第19頁、第83頁反面至
第85頁、本院公開卷第121頁至第123頁),固指述本案係在
違反其意願下而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惟查:
⒈就本案事發經過,依本院勘驗被告提出之錄音檔案(檔名:
「IMG_1205」,以檔案時長為記載,本院公開卷第89頁至第
92頁),結果略以:
檔案時間 被告與乙女間 之對話譯文 0:11 被告:你會害怕喔? 乙女:這麼敢玩嗎? 0:19 乙女:你戴好才能放進去。 0:24 被告:你好色喔。 乙女:你先戴。 0:36 - 0:42 包裝袋之摩擦聲 1:07 乙女:你先戴。 被告:等下再戴。 乙女:不行。 被告:來得及的。 乙女:不要,你先戴。 1:51 - 2:18 乙女之呻吟聲 2:26 被告:戴就沒有感覺了。 乙女:真的嗎? 2:31 - 2:39 乙女之呻吟聲 2:45 被告:可以等下再戴嗎? 乙女:等一下是什麼時候? 2:59 - 4:59 乙女之呻吟聲 5:00 乙女:從後面好不好? 被告:可以呀。 5:22 - 7:47 乙女之呻吟聲 7:48 被告:你很喜歡翹著是嗎? 乙女:沒有。 7:55 - 9:39 乙女之呻吟聲 9:40 被告:(無法辨識)。我要繼續囉。 乙女:你怎麼那麼久? 被告:你比較喜歡久的還是短的? 乙女:我不喜歡太久,(輕笑聲),好累。 9:59 乙女:(無法辨識)? 被告:還好。(無法辨識)。 乙女:啊? 10:19 - 10:48 乙女之呻吟聲 10:49 乙女:好舒服喔。 10:50 - 11:31 乙女之呻吟聲 11:32 乙女:好深喔。 11:33 - 11:48 乙女之呻吟聲 11:49 被告:(無法辨識),還可以嗎?還行嗎? 乙女:不行。 12:15 被告:(無法辨識)。 乙女:好。 12:31 被告:會不會怕啦?一次就怕了? 乙女:(發出輕笑聲) 12:34 - 13:10 乙女之呻吟聲 13:11 被告:好濕喔。 乙女:嗯。 13:18 - 15:01 乙女之呻吟聲 15:02 乙女:好累喔。怎麼那麼久。 15:11 被告:怎樣?不行嗎? 乙女:沒有啊。 15:23 - 17:06 乙女之呻吟聲 17:07 乙女:你不會射在裡面吧? 被告:(沉默)。 乙女:講話啊。 被告:(沉默)。 乙女:好累喔。 17:27 乙女:怎樣? 被告:好熱喔。 乙女:熱? 被告:你會熱嗎? 乙女:不會啊都你在動啊。 17:48 乙女:還沒完喔? 被告:好了。
⒉是從上開勘驗結果,並稽之上開錄音檔錄音時間之擷圖畫面
(本院公開卷第95頁),顯示為案發期間之112年5月26日凌
晨1時7分許,復佐以A女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當庭撥放上
開錄音檔案,請其辨識該檔案中之女性聲音(即乙女)是否
為其時,亦證稱:該錄音檔案中的女生聲音聽起來是我的聲
音,我確實有問被告「你不會射在裡面吧?」等語(本院公
開卷第124頁至第126頁),可知A女在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
過程中,非但未有其前揭㈡所證稱推開被告、欲掙脫等積極
抗拒被告之舉,或向被告表達不願發生性行為之意,反與被
告有所互動,諸如要求被告使用保險套、指定性愛姿勢等,
且在面對被告之提問亦均有所應答,過程中更主動對被告進
行言語挑逗,又多次發出輕笑聲,實與A女指訴之被害情形
迥異;再觀諸A女於案發後立即前往部桃驗傷診斷之結果,
確僅有其處女膜6點鐘方向有陳舊性裂傷,然其全身外部(
頭面部、頸肩部、胸腹部、背臀部、四肢部、肛門)則均無
外傷,有上開部桃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在卷可考
(偵字公開卷第95頁至第99頁),亦不似被告有以強暴或脅
迫等手段,迫使A女與其發生性行為;何況,對於辯護人當
庭詰問「(請求提示本院卷第90頁)請證人檢視剛才錄音檔
案的法院勘驗筆錄,為何筆錄中出現你的呻吟聲,以及你跟
被告的對話中,你主動說出『從後面好不好』、『你怎麼那麼
久』、『我不喜歡太久(笑聲)』?」之問題,A女卻稱「這我
完全沒有印象」(本院公開卷第125頁至第126頁),而就前
揭問題無法正面應答,據上,足認案發時被告與A女為性行
為,被告並未違反A女之意願。
㈢再A女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作證時均有哭泣之情形(偵字公
開卷第85頁反面、本院公開卷第122頁),而證人B女於偵查
中亦證稱:A女告訴我案發經過時一直哭,這件事對A女影響
及衝擊很大,讓A女很沒自信等語(偵字公開卷第85頁反面
),惟影響人所表現情緒之原因多端,難以一概而論,究係
因受被告強制性交,或是其他因素,致生該等情緒反應,均
有可能,況A女上開指訴,無從藉由客觀事證獲得佐證,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自無法因A女有前開情緒反應遽謂本案被
告係違反A女之意願而與之為性交行為。
㈣又被告雖於案發後即主動以LINE向A女稱:「我會自己消失,
但希望你能原諒我」,A女遂質以「你為什麼知道我不願意
還要強上我?」,被告則回以:「我現在可以過去找你嗎?
」,A女再覆以:「你這樣強姦我了 我會怕」、「連道歉都
說不出口」、「還要我見你」等語,有卷附被告與A女之LIN
E對話紀錄擷圖可查(偵字公開卷第39頁、偵字不公開卷第9
頁),可知被告固先向A女表達歉意,惟其道歉內容並未明
確針對某具體、特定之事件,且其究未承認有強制性交A女
之行為,再被告亦自陳:我們發生性行為後有發生爭執,因
為A女要求我跟她在一起,我拒絕、因為我不確定A女是想跟
我當砲友,還是要跟我發展感情關係,所以當下焦急的道歉
,我以為A女講的是氣話等語(本院公開卷第69頁至第70頁
、第133頁),佐以A女於案發時確已另有交往之對象乙節(
偵字公開卷第17頁反面至第19頁、第85頁),可見被告道歉
之原因實有多端,加之A女所指證之被害情節既與卷內客觀
事證相佐,亦如前述,堪認被告確有可能因急於安撫A女情
緒,而於當下為前開言詞、釋出歉意,尚無法以此逕論被告
已承認違反A女意願對之為性交行為之事實,並為被告不利
之認定。
㈤末公訴人所舉之A女之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A女之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查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等資料,僅能證明A女向警方報案後,警方再向家防
中心通報之過程,然而受理報案之員警未親自在場見聞事發
經過,且其中案情陳述所憑之依據乃A女之陳述,故與本案A
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具有同一性,乃累積證
據,而均非得用以作為佐證A女證述之補強證據,自難執為
不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案最直接之證據方法僅有A女之指訴,缺乏具
有相當程度關聯性、得確信其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存在,自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是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無
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強制性交之犯行,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自屬犯罪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並經檢察官凌于琇、詹佳佩、劉仲慧、鄭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劉書瑋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