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莆森
選任辯護人 吳庭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15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B1
文C02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B1B1
理B1由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
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
有明文。二、上訴人即被告C02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
第一審刑事判決,其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有被告所提之刑事
聲明上訴狀在卷足憑,惟迄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爰命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
,駁回其上訴
an>。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
如主文。中B1B1華B1B1民B1B1國B1B1114 B1年B1B110B1B1月B1B129B1B1日B1B1B1B1B1B1B1B1B1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B1官B1鄭吉雄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
B1B1B
1法B1官B1羅文鴻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法B1官B1姚懿珊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B1書記官B1黃瓊儀中B1B1華B1B1民B1B1國B1B1114 B1年B1B110B1B1月B1B131B1B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