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559號
TYDM,112,附民,2559,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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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559號
原 告 陳俊賓
被 告 吳陳美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
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39
5號判決諭知無罪,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
第53540號等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被告犯嫌部分,即非起訴
效力所及,並不屬本院審理之範圍內,應退由檢察官另為合
法處理。原告既以前述退併辦部分之犯罪被害人身分,向本
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
定,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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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