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承志
指定辯護人 謝允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於
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承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0號判決於民國114年7月1日送
達予被告收受,於114年6月26日送達予被告辯護人收受,嗣
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14年7月16日提起上訴,有本院送達證
書、提上訴狀暨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被告之上訴狀內
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上訴程式顯有未備,茲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
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吳士衡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