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12年度,2號
TYDM,112,矚訴,2,2025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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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矚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硯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所為之刑
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品硯「選任辯護人何
建毅律師」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因何建毅律師業於審理中具狀解除與被告陳品硯間之委
任,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仍將何建毅律師列為被告陳品硯
選任辯護人,顯係贅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                 
                  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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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