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853號
TYDM,112,易,85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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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8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亘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3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6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A06罹患思覺失調症,雖於治療後狀況曾有改善,然其缺乏病識
感且未規則服藥,其被害妄想、無安全感等症狀惡化,致其辨識
行為違法或依其辯識而行為之能力較常人顯著減低,於民國112
年1月2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桃園市立圖書
館山仔頂分館(下稱山仔頂分館),認為柯○銘之子擅自使用其
借用之電腦,而與柯○銘發生爭執,經柯○銘報警處理。嗣於同日
下午1時50分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下稱
平鎮派出所)警員A02A03(下合稱A02等2人)獲報到場,並要
A06出示身分證件或提供年籍資料以查驗身分,A06雖知悉身穿
制服、到場處理之A02等2人為執行職務之警員,但認為警員A02
知其為何人,而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提供年籍資料,且受被害妄
想、無安全感等症狀干擾(即認為柯○銘在旁會聽到其年籍資料
,而不願提供年籍資料予警員A02等2人),於警員A02等2人欲依
法施以強制力將其帶往平鎮派出所查證其身分時,竟基於妨害公
務執行之犯意,以嘴咬警員A02,致警員A02受有右手拇指擦挫傷
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公務之執行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
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A06雖具狀表示
其因搭車時間漫長,以致錯過審判期日等語,然被告確經合
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
見本院易卷第259頁)、本院刑事報到單(見本院易卷第273
頁)等件在卷可佐,又本件經本院認為應諭知被告應處拘役
之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自得不待被告陳述
,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
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認有於事實欄所載時地,以嘴咬警員A02,惟
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執行犯行,辯稱:案發當日是柯○銘
之子妨害其使用電腦,警員A02等2人竟將其強押至平鎮派出
所,過程中造成其左手中指受傷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1月2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山仔頂分館,認為柯○
銘之子擅自使用其借用之電腦,而與柯○銘發生爭執。嗣於
同日下午1時50分許,警員A02等2人獲報到場,並要求被告
出示身分證件或提供年籍資料以查驗身分,然被告拒絕出示
身分證件或提供年籍資料予警員A02等2人,於警員A02等2人
欲將其帶往平鎮派出所查證其身分時,被告以嘴咬警員A02
,致警員A02受有右手拇指擦挫傷之傷害等情,業據被告於
警詢及偵訊時、本院審理中供陳在卷(見偵卷第17至21、59
至61頁,本院易卷第53至60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
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35頁)、平鎮派出所
公務電話紀錄(見偵卷第51頁)、平鎮分局112年1月2日職
務報告(見偵卷第37頁)、刑案照片(見偵卷第47頁)、聯
新國際醫院(下稱聯新醫院)112年1月2日診斷證明書(見
偵卷第39頁)等件在卷可稽,以及經本院勘驗案發當時之警
A02密錄器影像檔案,其勘驗結果如附件1所示,有本院勘
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卷第148至158、165至175
頁)。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確有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而於事實欄所載時地,以嘴
咬警員A02,致警員A02有事實欄所載之傷害:
  ⒈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所定之強暴妨害公務罪,以對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所謂「依法執行職
務」,係指依據法令於職權範圍內執行其應為或得為之事
項。所稱之「強暴」,係意圖妨害公務員職務之依法執行
,而以公務員為目標實施一切有形物理暴力,不問其係
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詳言之,妨害公務罪之目的
,無非係對公務執行之保護,亦即維持合法公務職責之功
能實現,苟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人身或所使用之工具施以
物理有形力,阻礙公務之履行時,自屬強暴妨害公務(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4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警察
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
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警察依前條規定,為
查證人民身分,得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
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必要措施;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
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
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
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
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本院就案發當時之警員A02密錄器影像檔案,勘驗結果略
以:警員A02等2人經柯○銘報案表示其子遭人毆打,而身著
制服前往山仔頂分館處理該案,警員A02等2人先於山仔頂
分館外,向柯○銘釐清其子遭毆打之過程,以及遭何人毆打
,再經柯○銘偕同進入山仔頂分館內,並指明其子係遭被告
毆打,警員A02等2人即向前詢問被告為何要毆打柯○銘之子
,以釐清案件過程,並請被告出示其身分證件或提供其年
籍資料,以供查證其身分,然被告以警員A02知其為何人為
由而拒絕提供其年籍資料,警員A02等2人多次告知因其與
柯○銘有糾紛,依法需由被告提供其年籍資料,以供查證其
身分,否則將其帶回派出所查證其身分,被告仍拒絕提供
年籍資料,嗣警員A02等2人請被告一同前往派出所查證
其身分,被告拒絕甚至抗拒一同前往,警員A02等2人即以
強制力將被告帶離山仔頂分館,過程中警員A02以雙手抓住
被告,被告即以嘴咬警員A02,嗣警員A02等2人將被告帶上
警車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卷
第148至158、165至175頁)。
  ⒊由此可見,警員A02等2人當時獲報到場,身著制服而執行警
察任務,經柯○銘指明其子係遭被告毆打後,警員A02等2人
即合理懷疑被告係有犯罪嫌疑之人,而要求被告出示其身
分證件或提供其年籍資料,然被告以警員A02知其為何人為
由,堅決拒絕提供其年籍資料,甚於警員A02等2人請其一
同前往派出所查證其身分,被告仍拒絕甚至抗拒一同前往
,警員A02等2人僅得以強制力將被告帶往派出所,是依上
開說明,警員A02等2人上開所為,自屬合法執行職務。而
告知悉警員A02等2人係合法執行職務,且經警員A02等2
告知因其拒絕提供其年籍資料,以供查證其身分,依法
需請其一同前往派出所,被告拒絕甚至抗拒一同前往,於
警員A02以雙手抓住其時,被告即以嘴咬警員A02,造成警
A02右手拇指因而受傷,顯見被告當時係以一定力道咬警
A02,是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為自屬強暴行為,並企圖以
此方式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據此,被告確有妨害公務
行之犯意,而於事實欄所載時地,以嘴咬警員A02,致警員
A02有事實欄所載之傷害甚明。
 ㈢至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調查以下證據:
  ⒈被告聲請調閱山仔頂分館監視器影像,以證明柯○銘之子於
案發當日確有擅自使用其借用之電腦,而侵害之權利等語
。惟本案所審究者,乃被告有無妨害公務執行之犯行,則
柯○銘之子於案發當日有擅自使用其借用電腦之行為,與本
案待證事實顯無重要關係,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
項第2款規定,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爰予以駁回。
  ⒉被告之辯護人聲請將被告送精神鑑定,以及向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調閱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
上易字第1043號案件(下稱另案)執行卷宗內之相關監護
處分資料,以證明被告行為時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辯識
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等語。然查:
  ⑴經本院將被告送請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下稱桃園療養
院)為精神鑑定2次,均因被告未依桃園療養院所定期日
到場鑑定而退件,有桃園療養院113年9月11日桃療癮字第
1135003346號函(見本院易卷第93頁)、114年3月3日桃
療癮字第1145000714號函(見本院易卷第109頁)等件附
卷可參,顯有不能調查之情,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
第2項第1款規定,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爰予以駁回。
  ⑵復經本院調閱被告另案卷宗內之被告精神鑑定報告書(見
本院易卷第123至131頁),以及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調閱
被告請領身心障礙證明及鑑定資料(見本院易卷第189至2
42頁),向桃園療養院函詢被告病情狀況(見本院易卷第
73頁),足以證明被告行為時應有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
辯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詳如後述),則被告之
辯護人聲請調閱被告另案執行卷宗內之相關監護處分資料
,應無再調查之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
第3款規定,爰予以駁回。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本件有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⒈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
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
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⒉經查,本件雖經本院囑託桃園療養院對被告為精神鑑定2次
,然均因被告未依桃園療養院所定期日到場鑑定而退件,
業如前述。惟經本院調閱被告另案所為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其鑑定結果略以:被告符合思覺失調症之診斷。…其因病
識感不佳,未能接受規則之精神治療,其精神狀態長期以
來處於不穩定之狀態。綜上所述,可推斷其辯識其行為違
法或依其辯識而行為之能力已達顯著減低之程度。…被告罹
患思覺失調症多年,治療規律性不佳,因副作用之緣故,
被告多會挑藥服用,其病情起伏大,其症狀嚴重時,多有
言語攻擊及破壞行為等情,有桃園療養院109年1月22日桃
療癮字第1095000111號函暨其附件1份附卷可證(見本院易
卷第123至131頁);復經本院向桃園療養院函詢被告病情
狀況,桃園療養院函覆略以: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症狀
為被害妄想而無安全感,治療後狀況雖有改善,但因缺乏
病識感,出院後服藥不規則,致症狀惡化等節,有桃園
養院113年1月23日桃療一般字第1130000342號函1份附卷可
佐(見本院易卷第73頁)。
  ⒊由此可見,被告另案經桃園療養院鑑定,其確患有思覺失調
症,且因其病識感不佳,而未能接受規律治療,致其精神
狀態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則可推斷其於另案辯識其行為
違法或依其辯識而行為之能力已達顯著減低;嗣被告雖經
治療,然其仍缺乏病識感,出院後因未能規律服藥治療,
致其症狀惡化,足認被告於本案案發時之病情較於另案案
發時之病情更為嚴重。復參以被告於案發後供稱:警員A02
一直逼問我身分證字號,但我不想被柯○銘聽到我的身分證
字號,所以我沒有告訴警員A02,讓警員A02誤以為我不配
合等語(見偵卷第19頁),可見被告於案發時認為其向警
A02等2人提供其年籍資料,柯○銘必會聽到其年籍資料,
而致其權益遭受侵害,核與桃園療養院上開所述被告有被
害妄想、無安全感等症狀相符,益徵被告為本案行為時,
確因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
識而為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警員A02乃依法執行
其職務,竟以嘴咬警員A02,致警員A02受有右手拇指擦挫傷
之傷害,而妨害公務執行,所為實有不該。又考量被告犯後
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其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
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
貧寒(見偵卷第1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㈣本件無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⒈按有第19條第2項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 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 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刑法第8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⒉經查,被告上開犯行,經本院認定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規 定,而予以減輕其刑,業如前述。然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被告前於107年間,①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1471號為不起訴處分; ②復因毀損案件(即另案),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86號 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1,000元,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6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 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043號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直至112年間,再犯本案(見本院易卷第11至12頁 )。可見被告於另案案發後,除本案外,未再犯其他刑事 案件,足認本案應為一突發性事件,又無其他事證足以認 定被告有何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是本院認無對被 告為監護處分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所為,另基於侮辱公務員、妨害 公務執行、公然侮辱等犯意,於同日下午1時50分許(起訴 書誤載為下午1時35分許,予以更正)起至下午2時7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2分許,予以更正)止間,先在山仔頂 分館,公然對警員A02等2人辱罵「快去死拉」等語,並以指 甲戳警員A03手部,致警員A03受有左手拇指擦傷挫傷之傷害



(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復在平鎮派出所,公然對依法執 行職務之警員即告訴人A04辱罵「有本事對流氓下手,不要 這麼孬」等語,以此等方式妨害警員A02等2人、警員即告訴 人A04(下稱警員A04)執行公務,並足以貶損警員A04之名 譽,因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 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等罪嫌等語。
 ㈡訊據被告固坦認有於理由欄「貳、三、㈠」所載時間,在山仔 頂分館,對警員A02等2人表示「快去死啦」等語,惟堅決否 認有何妨害公務執行、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等犯行,辯稱 :其在山仔頂分館雖有對警員A02等2人表示「快去死啦」, 但係因渠等欺善怕惡、欺負弱小,且其並無以指甲戳警員A0 3手部;其在平鎮派出所亦未對警員A04表示「有本事對流氓 下手,不要這麼孬」云云。經查:
  ⒈關於被告以指甲戳警員A03手部部分:
  ⑴警員A03於本案案發後,旋於同日至聯新醫院就診,經醫師 檢查後,診斷受有左手拇指擦傷挫傷之傷害,有聯新醫院 112年1月2日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41頁)。 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⑵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其根本沒有要戳警員A03等語( 見本院易卷第57頁),且經本院勘驗案發當時之警員A02 密錄器影像檔案,就被告此部分犯行,勘驗結果略如理由 欄「貳、一、㈡、⒉」所載,可見被告為警員A02等2人以強 制力帶往平鎮分局之過程中,並未刻意以指甲戳警員A03 ,核與被告上開所述相符。復依同一勘驗結果,可知警員 A02等2人對被告查驗身分未果後,警員A03曾以左手抓住 被告右手臂,雙方因此發生肢體接觸,而渠試圖將被告帶 回平鎮派出所,但被告不願配合而有反抗,是警員A03所 受之傷害,無法排除有可能係被告為警員A02等2人以強制 力帶往平鎮分局之過程中,無意間以指甲所戳而致,則被 告既無意以指甲戳警員A03手部,自難認被告以此方式妨 害公務員執行職務。
 ⒉關於被告對警員A02等2人辱罵「快去死啦」等語,以及對警 員A04辱罵「有本事對流氓下手,不要這麼孬」等語部分:  ⑴按侮辱公務員罪之性質仍屬妨害公務罪,而非侵害個人法 益之公然侮辱罪。人民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應係基 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始足以該當上開犯罪。法院於個 案認定時,仍不得僅因人民發表貶抑性之侮辱言論,即逕 自認定其必具有妨礙公務之故意。按人民會對依法執行職 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有時因為自身權益即將受有不利



,例如財產被強制執行、住所被拆遷、行為被取締或處罰 、人身被逮捕拘禁等。而其當場之抗爭言論或由於個人修 養不足、一時情緒反應之習慣性用語;或可能是因為人民 對於該公務員所執行之公務本身之實體或程序合法性有所 質疑,甚至是因為執法手段過度或有瑕疵所致。國家對於 人民出於抗爭或質疑所生之此等侮辱性言論,於一定範圍 內仍宜適度容忍。侮辱公務員罪既屬侵害國家法益之妨害 公務罪,且限於上開公務執行之法益始為其合憲目的,是 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之行為仍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 行公務」之情形,始構成犯罪。所謂「足以影響公務員執 行公務」,係指該當場侮辱行為,依其表意脈絡(包括表 意內容及其效果),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之指揮、聯繫及 遂行公務者,而非謂人民當場對公務員之任何辱罵行為( 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之執行。一般 而言,單純之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之言語辱罵, 雖會造成公務員之不悅或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會因此妨 害公務之後續執行,尚難逕認其該等行為即屬「足以影響 公務員執行公務」(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參照 )。
  ⑵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 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 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 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 事務之思辯,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 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 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 ,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 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 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 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 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 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 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 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 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 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 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 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 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 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



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 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 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 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 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 決意旨參照)。
  ⑶關於被告對警員A02等2人辱罵「快去死啦」等語部分:   ①被告於理由欄「貳、三、㈠」所載時間,在山仔頂分館, 對警員A02等2人表示「快去死啦」等情,業據被告於偵 訊時、本院審理中供陳在卷(見偵卷第60頁,本院易卷 第57頁),並有平鎮分局112年1月2日職務報告1份在卷 可稽(見偵卷第37頁),以及經本院勘驗案發當時之警 員A02密錄器影像檔案,其勘驗結果略如附件1所示,有 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卷第148至158 、165至175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②經本院就案發當時之警員A02密錄器影像檔案,勘驗結果 略以:警員A02等2人以強制力欲將被告帶離山仔頂分館 ,過程中被告不斷要求警員A022人不要碰觸其身體,警 員A02等2人亦催促被告盡快收拾物品離開,被告即對警 員A02等2人稱「快點去死啦,你幹嘛催我啊」等語等情 ,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卷第148至 158、165至175頁)。可見被告為警員A02等2人以強制力 帶離山仔頂分館過程中,不滿警員A02等2人碰觸其身體 ,且不斷催促其收拾物品離開,而向警員鄺鏡等2人稱「 快點去死啦,你幹嘛催我啊」等語,益徵被告乃一時情 緒激動,宣洩其內在不滿,而當場口出上開言論。又上 開言論雖可能造成警員A02等2人不悅或心理壓力,然並 無明顯足以干擾警員A02等2人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 是依上開說明,自難認被告以上開言論妨害公務員執行 職務、侮辱公務員。
  ⑷關於被告對警員A04辱罵「有本事對流氓下手,不要這麼孬 」等語部分:
   經本院就案發當時之平鎮派出所監視器影像檔案,勘驗結 果略以:被告經警員A02等2人帶至平鎮派出所後,認為其 並無妨害公務,且遭警員A02等2人弄受傷,而不願進入辦 公室內製作筆錄,經警員A04及數名警員在旁勸說,仍不 願進入辦公室內製作筆錄,而對警員A04稱「有本事你就 對流氓下手,不要這麼孬」等語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 附件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卷第158至162、175至179頁,詳 如附件2)。可見被告為警員A02等2人帶至平鎮派出所後



,不滿警員A02等2人認其妨害公務,甚至將其弄受傷,卻 要求其進入辦公室內製作筆錄,而對在旁勸說之警員A04 稱「有本事你就對流氓下手,不要這麼孬」等語,依被告 口出該言論之情境,應可理解為被告認為警方只敢對一般 民眾強勢執法,而不敢對「流氓」採取行動,藉此意指警 方懦弱(「孬」)只會欺善怕惡,可知此乃被告於情緒激 動下為一時宣洩內心不平與主觀看法之表現,並非出於侮 辱意圖,亦無反覆、持續恣意謾罵或羞辱警員A04,縱上 開言論雖可能造成警員A04不悅或心理壓力,惟並無明顯 足以干擾警員A04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且亦非被告蓄 意貶抑警員A04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為。是依上開說 明,自難認被告以上開言論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侮辱公 務員、公然侮辱。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確信被告此部 分亦涉犯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等犯 行,而有合理之懷疑,無從形成有罪確信之心證,復無其他 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此部分確有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侮 辱公務員、公然侮辱等犯行,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應為被 告無罪之諭知,然因與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振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1:案發當時之警員A02密錄器影像檔案之勘驗結果㈠以下就檔名「2023_0102_135024_117」(警員A02身上之密錄器)影片檔案,影片時間00:00:00-00:02:59,密錄器畫面時間2023/01/02 13:50:24-13:53:22進行勘驗,地點為山仔頂分館。  (報案人柯姓民眾與警員A02等2人先於圖書館外了解事發情形)  警員A02:你報案的嗎?  柯○銘:對,我報案的  警員A02:小孩子被打?  柯○銘:那小孩他被打  警員A02:你的兒子嗎?被誰打  柯○銘:對我兒子,被裡面那個女的,女的民眾  警員A02為什麼?  警員A03:打哪裡?  柯○銘:打他後面  警員A02:事情經過是怎樣?  柯○銘:我這個小朋友,他就是走過去有沒有因為他看到那電腦沒有人用,他走過去那邊點幾下,那個女的就突然衝出來就打他  警員A02:打他巴掌是不是?  柯○銘:打他背後,我請圖書館管理員調監視器,我也覺得很奇怪怎麼我兒子被人家打  警員A02:莫名其妙啦  警員A03:那女的,女生在哪裡  (影片時間1:04,密錄器畫面時間2023/01/02 13:51:28處,柯○銘偕同警員A02等2人進入圖書館內)  圖書館人員:剛有兩位讀者彼此有糾紛  警員A03:哪一位?有監視器嗎?  圖書館人員:監視器的部分因為…  警員A02:是高小姐嗎?是她嗎?  柯○銘:對  警員A03:我們去外面了解一下  被告:在這裡講就可以啦  警員A03:小聲一點  被告:為什麼要去外面?在這邊講啊  警員A03:這邊很多人在讀書啊  被告:為什麼要去外面,我就是要在這邊講  警員A02:那你剛剛跟弟弟怎麼會有糾紛?  被告:我剛剛在用電腦,然後他來弄我電腦  警員A02:你剛在用是不是?原本是你先在用的?  被告:對  警員A02:然後勒?  被告:後來我離開一下子,他就來跟我用,我就不高興,我是有拍他一下,但是我叫他要用要去登記別台  警員A02:那你可以用講的就好,幹嘛要動手勒?  被告:不高興可以嗎?  警員A02:不高興不行這樣亂打人欸  被告:沒有啊,他自己要教好他小孩,人家在用電腦他把我東西關掉欸  警員A02:那他小孩也沒做出什麼也不用你幫忙教  警員A03:小朋友不知道嘛,你身分證念給我聽一下  被告:我幹嘛跟你講,你為什麼不想說他來弄人家東西是有錯  警員A03:我有查過他的啦,我們要查你的我們要回覆啊 ㈡以下就檔名「2023_0102_135325_118」(警員A02身上之密錄器)影片檔案,影片時間00:00:00-00:02:59,密錄器畫面時間2023/01/02 13:53:24-13:56:23進行勘驗,地點為山仔頂分館。  被告:現在要釐清事情啊  警員A02:對,我們就是要釐清啊  警員A03:我們在釐清啊,釐清你又不講  被告:我有在講啊  警員A03:對啊,那我說你證件給我  被告:我幹嘛給你呀  警員A02等2人:你有沒有帶?  被告:我沒有帶啊  警員A03:那妳念,妳背給我聽  被告:我幹嘛給你啊  警員A02:你跟人家有糾紛就是要出示證件啊,那你幹嘛打人家  被告:那幹嘛來弄我東西  警員A03:他就不知道啊  警員A02:你可以跟他講,可以用講的啊,幹嘛跟他有肢體上的接觸勒  被告:他來弄我電腦啊  警員A03:他知道嗎  被告:他怎麼會不知道  警員A02:小朋友怎麼會知道  被告:都幾歲了還小朋友  警員A02:你可以先跟他用講的嘛  被告:我有跟他講啊  警員A02:那你講了幹嘛要動手勒  被告:他欠我好不好  警員A02等2人:欠你什麼  被告:他把我東西關掉  警員A02:那妳可以跟他用講的,動手就不對呀  被告:你應該說他弄我東西才是不對  警員A02:所以我說你可以跟他用講的啊  被告:他占我位置,我推開他這樣不行嗎  警員A02:這樣是不行的,沒錯啊  被告:我聽你在放屁啊  警員A03:你尊重一點啊  警員A02為什麼  被告:他弄我東西,你為什麼不說他錯啊  警員A02:就算他有錯,那你幹嘛不用講的  被告:他弄我東西欸  警員A03:那妳打人沒錯嗎?在大聲什麼啦  被告:他欠我的  警員A03:所以勒?那你有沒有欠他啊  被告:我沒有欠他  警員A02:那你這樣打他,是不是換成你欠他了勒  被告:是他先弄我東西的  警員A02:那你幹嘛用動手的勒?身分證到底要不要報  被告:沒有必要報給你啊  警員A02:那我們就帶你回派出所啊,要不要?  警員A03:那我們就把你帶回去囉,我現在好好跟你講喔  警員A02:你自己出示你的證件喔  警員A03:出示證件,我們等下釐清完之後  被告:出示證件要做什麼?你明明知道我是高小姐啊  警員A02:我們要查證你的身分  警員A03:我怎麼知道你是高小姐啊  被告:他知道啊(指警員A02)  警員A02:我又沒背你身分證字號  被告:你要我身分證幹嘛?  警員A02:我們就有權查你證件  被告:你少用這種警察權力威脅我  警員A02:不然我們來是要幹嘛的?  被告:我又沒有錯  警員A03:我有說你錯嗎,從頭到尾說你錯嗎?  被告:你是沒有說,他說啊  警員A03:好好跟你講不聽,是想怎樣  被告:我沒有不聽,我有在聽啊,你現在要我身分證做什麼?  警員A02:你要不要出示證件?  警員A03:我說你要不要出示證件?我再跟你說最後一次  被告:你要做什麼?  警員A02:我們要查證身分  警員A03:我們要查證資料  被告:查什麼資料  警員A02:你跟人家有糾紛,雙方都要查證資料  被告:查證什麼資料,我問你  警員A03:我就查證資料,查證你身分是誰啊?叫什麼名字?誰知道你是誰?  被告:他知道我是誰啊  警員A02:我就說我沒有背你的身分證嘛  被告:沒有背沒關係,你知道我是誰啊  警員A02現在叫你身分證報出來  被告:幹嘛給你啊?你要查什麼你說  警員A02:那我們只能請你回派出所囉  警員A03:對啊,你要我們把你帶回去  被告:我資料不是隨便給你查的  警員A02:好啦,那我們回去用查的  警員A03:那你要我們把你帶回去是不是?我現在好好跟你講啦,你要不要報?  被告:你少威脅我  警員A02:好啦,走吧,我們等下回去用查的  警員A03:我沒有威脅你  警員A02:好啦,那走吧,走了,快點  被告:我沒有錯啊,你幹嘛,欸你幹嘛  警員A03:走囉,我就跟你講最後一次喔,身分證要不要報?  警員A02:你就身分證拿出來  被告:到底要查我什麼資料,你說  警員A03:證件拿出來就對了  被告:證件沒有帶,你聽不懂啊  警員A02:那你用報的嘛  警員A03:報給我聽 ㈢以下就檔名「2023_0102_135625_119」(警員A02身上之密錄器)影片檔案,影片時間00:00:00-00:02:59,密錄器畫面時間2023/01/0213:56:24-13:59:22進行勘驗,地點為山仔頂分館。  被告:你報我資料要做什麼,你說啊  警員A02:我們要查證身分,依法查證你的身分  警員A03:我們要登記,我也有查過他們的,也要查過你的  被告:你有沒有查,我怎麼知道  警員A03:我現在是不是要按,我在等你,你不報,你有事嗎  被告:我有事啊,我等下有事  警員A02:快點啦,你就自己拿出來  警員A03:好啦,趕快報  被告:你少威脅我啊  警員A02:我哪有用威脅的啦,本來依法就可以查證你資料  警員A03:我是不是好好跟你講  被告:你為什麼不去查小弟弟的…  警員A03:我是不是好好跟你講,我查過了  被告:你查過喔,你騙我,你也說你查過啊,你給我看啊  警員A02:快點啦,你就配合一下拿出來,還是你要回派出所,為什麼要給你看對方的啊  警員A03為什麼要給你看?我也不會把你的給他看啊  被告:那為什麼我要相信你,你騙我也可以啊  警員A03:那你就跟我回派出所  警員A02:好啦,那就不要講那麼多了,回去了,走了  警員A03:那就回派出所,走(警員A03以左手拉被告左手)  被告:你少拉我啊(警員A03放下左手,未碰觸被告)  警員A02:那你就自己用走的  警員A03:我現在好好跟你講喔,不然就給你上手銬喔  被告:你這樣子顛倒是非  警員A02:走了快點,好啦(警員A03先以左手觸碰被告左手,再換右手觸碰被告左手)  警員A03:什麼顛倒是非  警員A02:走了啦,不講就走了  被告:你不要碰我  警員A03:快點,跟我回派出所(警員A03放下右手,未碰觸被告)  警員A02:我們都有在錄影  被告:你不要碰我  警員A03:我們都有在錄音錄影啦  警員A02:走走,走了,自己用走的(警員A03右手觸碰被告左手)  被告:你不要碰我啊(警員A03放下右手,未碰觸被告)  警員A03:那你現在報證件  被告:報證件到底要做什麼  警員A03:你要講幾次啊  被告:你不要碰我好不好  警員A02因為你沒報證件,我們查證不了你的身分,只能請你回派出所  警員A03:對,我查證完,然後知道你是誰  被告:你明明知道我是高小姐啊  警員A03:然後勒?全名叫什麼?那麼多高小姐  警員A02:身分證號碼幾號?  A06明明知道,幹嘛裝不知道啊,我幹嘛告訴你  警員A02:對啊,不講沒關係  警員A03:你一直重複  被告:你明明知道我是誰啊  警員A03:你不要再推人囉  被告:你不要碰我  警員A02:你不要再攻擊我囉  警員A03:那你自己走,不要再攻擊我們囉  被告:不要碰我  警員A02:那你就自己用走的  被告:不要碰我!不要碰我!我自己會走啊,手給我放下來不要碰我  警員A02:我為什麼不能放這邊(警員的手放在被告肩膀後方,並未觸碰到其身體)  被告:你再碰我啊  警員A03:我哪有碰你  警員A02:你自己用走的  被告:我幹嘛要走啊,你不要碰我  警員A02:你不走,我們就要碰你了  被告:我就要在這邊講清楚,我就是要在這邊講清楚  警員A02:那你身分證給我啊  被告:你不要離我太近啊你  圖書館人員不好意思因為館內還有其他讀者,這樣怕會影響其他讀者  警員A03:我剛就叫你先去外面,是不是好好跟你講  警員A02:快點走了,我剛就叫你先離開了,你再沒有辦法好好管制情緒,我們就要把你保護管束囉  被告:幹嘛要在外面,這裡就是可以講啊  圖書館人員:但是因為目前已經有影響其他讀者  警員A03:來,走了(警員A03以左手抓住被告左手)  被告:你不要碰我啦你(被告以右手打警員A03左手),欸你等一下我拿東西啦,不要碰我啦你(被告以右手打警員A02)  警員A02:你再打我就給你保護管束囉  被告:不要碰我啦,你不要碰我  警員A02:自己趕快撿  警員A03:趕快東西拿一拿,自己走  被告:奇怪欸,欺善怕惡啊你  警員A02:趕快啦,不要廢話那麼多啦  被告:快點去死啦,你幹嘛催我啊(被告一邊收拾其物品)  (影片時間00:02:17,密錄器畫面時間2023/01/02 13:58:42處,警員A02上前,雙手抓住被告)  被告:你不要碰我  (影片時間00:02:21,密錄器畫面時間2023/01/0213:58:45處,警員A03上前,以左手抓住被告右手臂處之衣服)  警員A02:你罵什麼?你剛罵什麼?  被告:我叫你去死  警員A02:好,這樣就夠了,走  (影片時間00:02:27,密錄器畫面時間2023/01/02 13:58:51處,被告疑似咬警員A02)  警員A02:你還咬我,好,沒關係  被告:你不要碰我啊你,東西在裡面啦  警員A03:什麼啦,我幫你拿,我去幫你拿  被告:雨傘啦  警員A02不用拿了,走(警員A02以左手抓住被告右手臂)  被告:你幹嘛碰我啦你  警員A02:你咬我嘛,沒關係,我辦你妨害公務,來這裡  被告:活該啦你,拿我雨傘啦,小姐幫我拿雨傘,欺善怕惡,我的雨傘啦 ㈣以下就檔名「2023_0102_135925_120」(警員A02身上之密錄器)影片檔案,影片時間00:00:00-00:02:59,密錄器畫面時間2023/01/02 13:59:24-14:02:22進行勘驗,地點為山仔頂分館外。  被告:你給我拿雨傘啦  警員A02:好好跟你講就不要  被告:你給我去拿雨傘啦  被告:活該啦你(被告坐上警車後座)  警員A02:(折返山仔頂分館前找尋柯○銘)先生,留個資料,我們如果有需要可能要請你到派出所做被害人的筆錄喔,好不好?你是住附近嘛  柯○銘:我住龍潭  警員A02:手機號碼幾號?小朋友的戶籍跟你掛一起嗎?你有背他身分證嗎?叫什麼名字我回去用查的  柯○銘:(告知手機號碼及其子姓名,下略) 附件2:案發當時之平鎮派出所監視器影像檔案之勘驗結果以下就檔名「CH03_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0000」影片檔案,影片時間00:00:00-00:45:00,監視器畫面時間2023/01/02 13:38:24-14:15:00進行勘驗,地點為平鎮派出所內。本案案發時間為112年1月2 日下午2時2分許,故自影片時間00:31:00,監視器畫面時間2023/01/02 14:01:01處,進行勘驗: (影片時間00:31:20,監視器畫面時間2023/01/02 14:01:22處,被告進入派出所,紅圈之人為警員A04) 被告:你是A04嗎?我怎麼知道,你是欺善怕惡啊 警員A04:你怎麼知道我是誰 被告:我怎麼不認識你,姓楊啊,他這麼孬,還做員警怕人家知道 警員A :注意一下你的言詞好不好 被告:你浪費我時間啦 被告:他把我弄到流血啦,你們員警把我弄到流血,碰我,叫他不要碰我還碰我,是他先推我的,啊他碰我,我沒有錯啊,為什麼要跟你來 警員A04:你也把人家弄到流血啊 警員A :進去 被告:浪費人家時間,你毀謗我告你… 警員A :告我啊 被告:我才不要浪費我時間告你勒,會有報應的啦 警員A :你又不敢 被告:我沒有不敢 警員A :對啊,我在等妳啊 警員A04:好,走了 被告:…(聽不清楚) 警員A :進去啦 被告:你幹嘛威脅我啊你,自己不會進去啊 警員A :好,你告我啊,說我威脅,那你告我啊 被告:不要臉 警員A04:好了,就不要浪費時間,趕快進去 被告:進去幹嘛? 警員:趕快進來啦,很高興為您服務 警員A04:去做筆錄 被告:做什麼筆錄 警員A04妨害公務啊 被告:我沒有妨害公務啊,是你要我來的,不是我自己要來的,我沒有妨害公務啊,不要給我罪加一等,不要陷害民眾 警員A04:我沒有陷害你 (影片時間00:32:57,監視器畫面時間2023/01/0214:02:58處) A06:有本事你就對流氓下手,不要這麼孬 警員A04:(聽不清楚) 警員B :罵孬,就可以辦她啦,你剛才講什麼?你再講一次,你說我們員警怎樣? 被告:你們不要欺善怕惡 警員B :你剛講我們員警怎樣你說 被告:關你屁事啊,人多就欺善怕惡欺負弱女子 警員:好了進去啦,進去坐 被告:進去幹嘛? 警員A04:做筆錄啊 被告:我沒有妨害公務 警員A04:我們認定的啦 被告:不要亂講,我沒有妨害公務,我沒有妨害公務不要陷害我 警員A04:我也不想浪費你時間,我也有事情,所以我們趕快弄一弄 被告:我沒有拖你時間,你覺得我拖你時間可以不要辦啊 警員A04:不行,因為你的時間也是我的時間 被告:我的時間不是你的時間,我的時間是我的時間 警員B :怎麼有辦法一直跟她溝通啦,溝通不良 被告:你才溝通不良 警員B :你每次講話最好不要講罵我們員警的話喔 被告:最好不要用公權力來威脅我啊,算什麼東西啊,你也沒穿制服啊 警員A04:警察不一定要穿制服才叫警察 被告:警察在派出所就是要穿制服,否則他不要跟我講話 警員C :好啦,進來坐一下好不好不要在這邊講那麼多,浪費大家時間,裡面坐一下,釐清一下就好 被告:我不想進去坐啦,我沒有妨害公務,不想坐,不想來你們這邊被你們侮辱啊,你們人欺善怕惡以為我不知道,丟人現眼,我沒有妨害公務 警員C :沒有,那你筆錄可以講啊,你就講你沒有,筆錄就是給你釐清的機會,你連這機會你都不要嗎? 被告:沒有不要啊,要釐清就在這裡釐清啊,為什麼要進去 警員C :要做白紙黑字啊 警員A04:我們這個要做紀錄的,要釐清還是要有一定的紀錄 被告:你要告我什麼你說?他把我弄到流血你看 被告:就跟你說我記憶很好,我就不想進去 警員A04不要為難我們 被告:沒有為難你,可以不要辦啊 警員A04:不行啦,怎麼可以不要辦 被告:我受傷怎麼講 警員A04:依妨害公務… 被告:我沒有妨害公務,哪有妨害你公務啊 警員A04沒有妨害我,是妨害我同事啊 被告:我沒有妨害你同事啊,是你同事浪費我時間啊 警員A04:高小姐你浪費我時間,我跟你說筆錄今天一定要做的啦 被告:我不會給你做的啦 警員A04:不會給我做 被告:我沒有妨害公務啦 警員A04:你不要逼我兇你啦,現在… 被告:是你在逼我 警員A04:你再這樣態度,等下沒辦法好好跟你講話喔 被告:欺善怕惡啊,那是流氓是你同事,沒你的事啦 警員A04沒有欺善怕惡,你不要講有的沒的啦,我現在耐性快被你花光 被告:那你不要辦啊 警員A04:我跟你說2點10分你沒有跨進那個門,我就直接用強制力帶你進去 A06:你威脅我 警員A04:我沒有威脅你,我在給你機會,現在還有4分鐘自己走進那個門,你如果要難看沒關係,10分我就讓你難看 (影片時間00:37:30,監視器畫面2023/01/02 14:07:31處,警員A02將被告上手銬帶進辦公室) 警員A02:依妨害公務逮捕你,來進去,裡面跟你講權利,過來 被告:丟人現眼 警員:你也知道喔 (影片時間00:37:45,監視器畫面2023/01/02 14:07:46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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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