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67號
TYDM,111,訴,467,2025100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具 保 人 簡婉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6672、6673、6674、6675、1839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簡婉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楊志弘前於本案偵查中,經檢察官裁令准予出具保證金
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釋放,於民國110年1月20日由具
保人簡婉真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
附卷可憑。
(二)嗣於本院審理時,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遵期
帶同或督促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112年10月1
3日、114年2月3日、114年9月30日準備程序到庭,經依法拘
提亦無所獲,且已於112年2月10日出境迄今未返等節,有本
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大園分局114年9月11日函暨所附本院拘票及報告書、被告
入出境資訊查詢表附卷可佐。而被告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
情形,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綜上,足認被告
確已逃匿,本院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