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陸許字,114年度,1號
SCDV,114,陸許,1,2025100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麗輝
代 理 人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
相 對 人 李岳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西元2024年3月19日(202
4)滬01民終394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返還代墊款之事件,
業經大陸地區上海市○○區○○○○○00000○0000○○00000號及上海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4)滬01民終394號民事判決認定聲
請人勝訴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
)驗證屬實。爰依兩岸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聲請如主文所示等語。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依限陳述意見。
三、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在大陸地區作成 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 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 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前二項規 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 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 確定裁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 亦有明定。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4)滬01民終394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業 據聲請人提出系爭判決、上海市新虹橋公證處(2024)滬新 虹橋證台字第256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 )核字第082031號證明書在卷可參,是系爭判決經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無誤,堪信聲請人所提上揭文書為真正 。而觀諸系爭判決之內容,係基於民事追償權法律關係,就 相對人對於大陸地區上海市○○區○○○○○00000○0000○○00000號



判決(該判決為判命相對人應為給付)所提起之上訴駁回, 為給付,經核系爭判決於程序及實體層面上,均無違背臺灣 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