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金隆發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金傳
代 理 人 曾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永耀 凱基銀行風城分行 114年3月16日 22,932元 CO503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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