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37號
SCDV,114,除,237,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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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瑞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維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
年6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1紙,經本院以114年司催字第120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9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
之114年9月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
有效力。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佩鈴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宗虹企業有限公司許富雄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14年3月5日 934,320元 AU120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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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