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黃大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
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96548-9 1 68 002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14131-2 1 180 003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19093-0 1 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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