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沈韋汝即沈振茂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育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1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2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79-NX-4328-8 1 200 002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0-NX-12286-1 1 12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