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92號
SCDV,114,除,192,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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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張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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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