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4年度,242號
SCDV,114,護,242,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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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曾德
相 對 人 林○○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諾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自民國114年9月30日21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
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
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
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
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
1款、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相對人)
之生父不詳,生母林○諾因收入不穩積欠債務,委託其前養
母溫女士照顧相對人,期間林○諾未盡監護扶養之責,溫女
士因年老無體力負荷扶養,然林○諾不斷推諉照顧責任遲未
接返,且拒絕透漏相對人生父資訊,並屢次因管教責打相對
人成傷,至相對人陷入無依困境。聲請人於民國112年6月27
日進行緊急安置,並獲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迄今。聲請
人於114年2月25日邀請林○諾參與重大決策會議後,然追蹤
至今,林○諾並未依照決議有積極作為,且消極配合強制親
職教育,推延處遇服務,其經濟、住所均不穩定。為維護相
對人身心健全發展及保障權益,聲請人爰依法向本院聲請延
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述主張,有新竹市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綜合評估
報告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46
號繼續安置、112年度護字第218號、第305號、113年度護
字第81號、第164號、第251號、第345號、114年度護字第
83號、第154號延長安置卷宗,核與其前開主張之事實相
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
足,亟需妥善之照顧關懷及安全穩定之家庭環境,方能健
全長成。然其母林○諾長期將相對人托付他人照顧,忽視
相對人生長之所需,且於相對人遭安置後,自述因工作忙
碌而尚未尋得合適照顧相對人之人力,又因更換工作,上
班時間不固定,社工表示林○諾與相對人會面情況不穩定
,多係林○諾私務所致,堪認其親職能力有待提升。目前
林○諾已無法聯繫,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證,而相
對人親屬現無合適替代資源可協助,為使相對人能在穩定
安全之環境中成長,自有予以延長安置,並妥適照護之必
要。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延長安置,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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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