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84號
SCDV,114,訴,884,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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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4號
上 訴 人 林素娟
被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林仁魁
陳家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1,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7,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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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