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77號
SCDV,114,訴,877,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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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7號
原 告 張麗淑

被 告 楊琇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琇琳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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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