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6號
原 告 張麗淑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3,489,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5,2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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