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洪亦萱
洪亦陞
被上 訴 人 王耀星律師即洪瑞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9,51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49,8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