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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45號
SCDV,114,訴,345,2025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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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曾孟
視同上訴曾得
曾素蓮

曾柏霖
李秋妹
曾佑
曾億寧
曾俊貿
曾映翔
范揚政
范揚智
被 上訴人 林天基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
,463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2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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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