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34號
SCDV,114,訴,34,2025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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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曾啟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玉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回
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三、
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
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聲請人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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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