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洪秀琴
林炫男
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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