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39號
SCDV,114,補,1339,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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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王蔡秋菊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先行調解,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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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