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26號
原 告 仟富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林宜煇
被 告 國立清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高為元
被 告 多美楠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維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清華大學、多美楠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
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確認:一、被告國立清華大學與被告多美楠景股份有限公司就國
立清華大學百齡堂餐廳間之租賃契約無效。二、確認被告國立清
華大學與原告仟富食品行就國立清華大學百齡堂餐廳間之租賃契
約有效。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均係因租賃權涉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9規定,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
額為準。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目的同一,均係就原告與被
告國立清華大學百齡堂餐廳間之租賃契約為爭執,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是依卷附國立清華大學百齡堂餐廳契約書第四條約
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元【(35,000
元+45,000元+60,000元)×12月×2年=3,36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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