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14號
SCDV,114,補,1314,202510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4號
原 告 嚴曉菁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穎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837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02,64
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837元,未據原告繳納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 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