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許長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伃辰、康碧珍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90,000元,應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53,612元。
二、提出被告鄭予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康碧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
,並補正起訴狀被告之住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