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12號
SCDV,114,補,1312,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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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盧美伶
蕭彝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者,免徵聲請費;100,000元以上,未滿
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1,000,000元以上,未滿5,0
00,000元者,徵收2,000元;5,0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
,000元者,徵收3,000元;10,000,000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為:相對人應將聲請人所有坐落新竹
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3.56平方公尺返還聲請人等
語。而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於聲請調解時之公
現值每平方公尺7,3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
可參,故前揭標的價額為171,988元(計算式:7,300*23.56
=171,988),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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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