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07號
SCDV,114,補,1307,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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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張家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禎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
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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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