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305號
SCDV,114,補,1305,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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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石東寶
法定代理人 石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琪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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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